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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 个人信息 问答

黄耀炽的问答 大家都在问>

  • 我在大港,在市内买套二手房,需贷款,能办所在地户口吗?需什么手续?

    答:可以,拿上房屋产权证到所在地派出所即可

  • 已解决 二手房买卖问题:担保公司拖欠银行二次贷款款项,责任是否需要卖方承担?

    答:与卖方没有关系,不可能发生你说的事情。

  • 已解决 我家欠银行半年的贷款,由于我的父亲出门没能接到银行的电话通知,现在银行已经起诉.但我家准备把欠款还

    答:可以和银行协商,如果撤诉的话诉讼费可以退一半,依照咋们国家的法律律师费是不能要求要求被告承担的,应该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 请问第一套住房,第二套住房,第三套住房的利率风别是多少?

    答:基准利率X0.85第二套X1.1之后每套上浮10%

  • 已解决 在工商银行办的二手房贷款,都三个月还没放款,银行放款太慢,是否可以换个银行?但已经办了他项权证。

    答:那你必须把他项取消了才行呢现在银行额度紧张,同时银行要把有限的额度收取更高的收益,就是有额度,也想涨利率。你最好同银行好好沟通一下吧

  • 已解决 是否可以提前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如果你还没有进行贷款,那么和你提前还款的时间有关。如果是贷款发放1年以上(银行规定按揭满1年后才允许提前还款)5年之内打算提前还款,那么就选择等额本金(利息逐月降低)还款法;如果是贷款发放5年之后才打算提前还款,那么就选择等额本息(利息每月相同)还款法。需要提醒的是,等额本金较等额本息总共支出的利息少。此外,提前还款也有两种,一种是全部还掉,这没什么好说的啦,所有利息都没了;另一种是还一部分,这也有两种方式:一是每月还款数不变,减少还款年限,二是还款年限不变,减少每月还款额,后者较前者支出利息少。其实,你可以借助房贷计算器来计算一下,更直观。百度一下,有很多。至于住房公积金与商贷之间,仅仅是利息和具体办理手续不同,其他都一样的。

  • 贷款买房和按揭买房的区别?公积金贷款买房是什么意思?月收入3500元可以贷款多少?我在西安。

    答:贷款买房和按揭买房的区别?(没有区别就是一个意思)公积金贷款买房是什么意思?你可以查查到处都是解释用公积金贷款很核算看你房子值多少钱才能决定你能贷多少钱

  • 已解决 为什么我申请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就不能用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支付购房首期款?

    答:其实这是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的,该办法规定贷款申请人或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全部或者部分支付首期购房款。如果当事人已提取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那么就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了。但是可以在贷款后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的存储余额来冲抵贷款本息。

  • 已解决 公积金缴存不足12个月能办理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住房公积金缴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具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1)、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2)、本人所在单位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但本人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3)、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提示:1、上述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2、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条件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条件两项必须同事满足;3、补缴不能将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提前

  • 佰丽爱家橱柜最近有没有什么团购活动啊,要力度大一点的。

    答:佰丽爱家橱柜的性价比还是挺不错的我是参加他们专场下的订单省了几百块哈哈他们活动地址你看看网上有做的越来越好了www.bailiaijia.com 

  • 已解决 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辞职后原先的贷款利率会提高吗

    答:不会因为你辞职了,不交公积金了,就单独给你提高利率的只有统一调整利率的时候,才会变化的

  • 已解决 我要用公积金贷款25万,等额本金的方式,请帮我算一算每月的月供

    答:利率3.87%,贷款25万,贷20年,每月偿还利息806.25偿还本金691.63合计每月还款额1,497.88利率3.87%,贷款25万,贷10年,偿还利息1806.25偿还本金1,709.46合计每月还款额2,515.71下面我给你付了个链接是个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器,你可以自己慢慢算,上面我列举了两例

  • 已解决 请问要卖的房子不在我所在地,中介让把房产证的照片和身份证的照片发给他有什么问题吗?

    答:要向买房的人证明这个房子是卖方的房子,这是必要条件。可以给复印件和拍照,原件不要留。如果本人在在房子住的话,中介有可能会向你要钥匙,因为要看房,当然,如果你有时间,自己陪着去看房也可以。

  • 已解决 有公积金和没有公积金在买房子上有什么区别?(上海)

    答:没有公积金可以商业贷款买房,只是利率没有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按5年以上为例:公积金3.87%,商贷5.94%。别的买房程序和手续没有什么区别。

  • 我和妻子名下各有一套房,如何购买第三套房?

    答:如果两套房子都是私产房那暂时还买不了或者用老人的名义买

  • 已解决 我有意想买一三居,此房卖了吗

    答:你可以去看看,我上周去看的房子,所有楼盘都卖完了,尾盘还很贵,期房都到13年且3700以上;现房只有毕加索有点,我在那里定了一套,如果可以我可以给你介绍一下,毕加索在世纪大道那块,现房3居50万基本上;东边比较贵只剩期房了;地方小,其实哪里都无所谓;本身高铁站都离是区有点远,

  • 答:这个要看购房合同上的签字了,如果是女方签字,属于女方的独立财产,双方都签字了,就是双方共有财产!至于你说的首付款问题,这个是你们两人之间的事。一旦出意外的话,是要靠协商解决的,不过要有证据!、望采纳!

  • 答:按合同约定,你可补款或退房! 合同与房产证上房屋面积有出入怎么办 胶东在线网12月1日消息前日,一刘姓市民通过本网对话台询问房管部门:在清泉小区买了一个阁楼,当初购房合同上写的房屋面积比房产证上的多了两平米,也就是说当初多付了两平米的钱。现在想咨询一下,我的房子是否也适用多退少补的政策。他们坚持不退我们多交的钱是不是合法的。(问题编号41655) 房管局回复说,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 )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综上,若开发商违约,您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法律途径诉讼维权。 来源:胶东在线 对《购房说明》的法律评析 2002年10月,一购房者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简称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简称购房合同)一份。其中一项约定:建筑面积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若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简称产权机关)测定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机关测定的面积为准。若产权机关测定面积大于或小于暂测面积1%时,每平方米价格不变,房价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双方在购房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可是,开发商随后又取出自制的《购房说明》(简称购房说明)一份,上面主要写着:购房合同中的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房地产权属证件(简称房产证)中的半封闭阳台按50%计算。不论办房产证时如何调整面积,本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维持不变。当时,开发商以履行买房手续为由让购房者在购房说明上签了字,接着又把这份购房说明收回并单方保存起来。约半年后,购房者在领到产权机关颁发的房产证时,发现产权机关对半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是按50%计算的。这样一来,在半封闭阳台建筑面积的问题上,开发商从中多算了8个平方米,多收了房价款3万多元。购房者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在购房合同中对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是一种违反行业规范、并被行业规范所明确处罚的违法行为;同时,又是一种明确触犯我国法律中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对半封闭阳台按50%计算建筑面积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而清晰的行业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83年1月1日颁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一条(16)项明确规定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建设部[1995]736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1.14条规定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自2000年8月1日实施《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986—2000)第3.2.2.c)规定半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国家行政机关为推行上述规定,对开发商制定了明确的规范要求。例如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92年7月20日共同颁发的《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商品住宅开发经营企业要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第12条(1)款(1)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一)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又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6月22日颁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中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广东省物价局1997年1月17日颁发《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3条规定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 国家行政机关对开发商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例如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局、监察部2002年5月23日颁布《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第2条(2)款规定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又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日颁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2)款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再如,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返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对开发商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性措施。例如《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中第2条(2)款(2)项规定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打击面积计算、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故意侵害购房者利益以及擅自出租、出售共用部位牟利等行为。又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违反第6条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有,广东省建设委员会[粤建房字(1999)128号]《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管理的通知》中第3项规定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销(预)售商品房面积计算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规定、规则计算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的,要责令其改正,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布于众。在未改正之前,停止其销售商品房业务。第(5)项(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规定计算商品房面积的,由市、县建委责令其停止销售业务,限期整改。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14条所列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法规、政策的条文中,多处呈现出应当、不得、要遵守、严格执行、返还、双倍返还等字样,这就清楚地说明,开发商在本案中对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是一种违反行业规范中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 如果站在国家基本法律的角度上看,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更是一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我国合同法(一般规定)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购房者在非真实意思表示下所作的签字,应认定为无效 (一)制作购房说明的本身,就是一种明显的民事欺诈行为。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明知故犯,有意将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从而对购房者多算了8个平方米,多收了3万多元。可是,开发商心里也十分清楚,根据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中所作的暂测面积与测定面积出现差异时,房价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的约定,在产权机关对现场商品房作出测量后,其对阳台多算的8个平方米的行为与事实肯定会暴露无遗,作为购房者也肯定会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犯,并根据购房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的条款,名正言顺地索回多算多收的3万多元。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开发商想出了制作购房说明的办法。在购房说明里,开发商明确写着购房合同中的半封闭阳台按100%计算,房产证中的半封闭阳台按50%计算。不论办房产证时如何调整面积,本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价款维持不变。在每次卖房时,开发商都会在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之后,紧接着又取出自制的购房说明,以履行买房手续为由,诱使不知情的购房者在购房说明上签了字。随后又将购房说明收回,并单方保存起来。以后若有的购房者在发现自己的财产权益被侵害而进行交涉时,开发商就会拿出购房说明来,称购房说明已对购房合同中面积出现差异时的约定条款作出了修改与变更,应以修改变更后的条款为准。购房者在当时也是自愿的;不是自愿的,又怎么会签字呢? (二)在开发商未尽真实解释义务的条件下,购房者所作的签字不能认定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中,开发商作为建筑领域中从事开发、建设、销售的主体,自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对购房者出示购房说明时,应当对说明中的主要条款履行真实解释的义务,即不能对购房说明中条款的确切涵义、法律后果等有意隐瞒,或编造虚假情况等,更不能利用绝大多数购房者不具有购房专业知识与购房操作技能的自身弱点,骗取购房者的钱财,侵害购房者的权益。显而易见,本案中开发商对自己制作的购房说明在当时肯定未尽真实解释的义务,诱使购房者在不知情、不知法的条件下作出了签字。可以推断,如果开发商在当时尽了真实解释的义务,那么,会有哪一位购房者在明知对方违反行业规范中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自愿地让对方在阳台问题上多算自己8个平方米,多交3万多元的购房款呢?答案只能是否定的! 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签字绝大多数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可是,也有少数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但又在形式上是自愿的签字,应属无效的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的签字情形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年龄、智力情况,作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签字;代理人超出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事后又不被代理人追认的签字;因对方掩盖事实真相,使已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的不合真实意思的签字;因被威胁、逼迫,一方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所作的签字;因处于危难境地不得已接受了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作出的签字;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例如为逃避债务而非法转移财产,故意在赠予协议上所作的签字等,从形式上看都是自愿的,但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上看,都是无效的签字。 (三)购房说明的实质在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活动中,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民事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同时也利用对方不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弱势,在签订经济合同中作出不公平、不诚实,甚至明显欺诈对方财产的约定,在现实中是屡见不鲜的。例如某医院违反国家卫生部、药监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明文规定,将没有进出口商品检验合格证的心脏起博器安装到患者的心脏里,被患者发现后该医院竟称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又如数交纳了医疗费,说明是自愿的;所以医院安装该起博器的行为就是合法的。这种解释,在法律上能成立吗?如果将这种欺诈行为认定为自愿、合法,那么,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民事主体,都会有可能公然违背国家行业规范的要求,在社会上坑蒙拐编、牟取暴利了;所要解决的就是找个借口让对方在类似购房说明的材料上签个字就行了。这种行为的实质,不仅仅在于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更重要的是在于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某法院违反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规定,故意增加名目多收诉讼费,随后以履行交费手续为

  • 已解决 有房产证,士地证是村集体所有的房产,可以转让吗?需要注意什么?

    答:可以转让,但受一定的限制.主要是集体土地的原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要征得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后才能转让.一般这类房屋都是转让给同一个村的村民.

112万房产专家

解答“房”事难题